海外侨胞:为中国成就欣喜 将继续献侨力搭桥梁******
中新网北京10月18日电 (吴侃 门睿)中共二十大16日在北京开幕。海外华侨华人热切关注大会,纷纷表示为中国发展成就感到欣喜,将继续为推动中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献侨力、搭桥梁。
虽有时差,但俄中文化交流协会负责人乔翔鹏仍熬夜收看了中共二十大开幕直播。“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提及了对广大侨胞的感谢,这让我很感动。”他表示,海外侨胞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祖(籍)国和家乡建设,发挥好联通中外的独特优势,传播好中国声音,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华人头条董事长黄其旺表示,作为受邀参与中共二十大报道的海外华文媒体,我有幸在现场聆听了二十大报告。“海外华文媒体是中华文化海外传播的重要使者,也是国际传播中重要的民间力量,未来我们将继续用住在国民众熟悉的语境及叙述方式讲述中华文化,助力中外文明对话。”
墨西哥尤卡坦半岛华人华侨联合会会长白义表示,强大的祖(籍)国是我们海外华侨华人的坚强后盾,也是我们的底气和信心之源,海外侨胞将继续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推动住在国与中国经贸文化交流贡献力量。
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科特迪瓦《西非华声》主编金浩表示,二十大报告提及十年来中国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令海外华侨华人感到振奋、受到鼓舞。海外侨胞中从事贸易行业者众多,在开辟广阔市场空间、推动中外经贸合作方面有资源优势,将继续在中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作出贡献。
中国—欧洲文化艺术体育协会主席马文俊说,“二十大报告谈到‘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在匈牙利,中餐、中医和中国功夫都是深入人心的中华文化符号,作为侨界新生代,我们应继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用自己擅长的方式在住在国传播中华文化,让住在国民众看得明白、听得进去。”
菲律宾川渝总商会副会长黄新春表示,祖(籍)国的强大让海外华侨华人倍感欢欣,未来将继续发挥好海外侨胞融通中外的优势,努力成为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的推动者、中外人民友好交往的民间使者。
中国在韩青年联合会会长崔庆峰表示,有强大的祖(籍)国作后盾,海外侨胞将进一步在推动中国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等方面积极作为,作出新贡献。“在韩青年侨胞也将继续提高能力,锻炼本领,团结构建和谐海外侨团,推动两国青年交流交往。”
巴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永久荣誉会长尹楚平表示,随着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华侨华人在海外越来越受尊重,我们对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充满自豪和欣慰。“海外侨胞历来就有爱国爱乡的传统,未来也将继续涵养壮大知华友华力量,为助力祖(籍)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北欧国际交流协会会长季展有说,中共二十大吹响了新的号角,这对华侨华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动力,海外侨胞可以继续发挥资源优势,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华侨华人社团、华文学校、华文媒体的作用,当好中外人文交流的使者,搭建民心相通的桥梁。(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